保险公司隐瞒情况,欺骗投保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132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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