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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好意施惠侵权责任

大鹏 2024-05-20 责任判定 6 views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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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

  

一、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  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三、现实中的表现方式:  事实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加工、著作、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民事行为,否则,就是事实行为。  我国理论上,一般认为以下情况为好意施惠:搭顺风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 因此,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当事人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同样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搭顺风车。

什么是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如乙未依“约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车,为此甲支出了额外费用,乙对甲支出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应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责任。

帮朋友搬东西摔成十级伤残是好意施惠吗?

帮朋友搬东西是一种好意施惠,但如果这个行为导致朋友摔成十级伤残,就不再是好意了。好意应该是基于关心和帮助他人的出发点,而不是给对方带来伤害和痛苦。在帮助他人时,我们应该谨慎行事,确保安全和保护对方的身体健康。如果意外发生,我们应该承担责任并尽力帮助对方恢复。

不是的。好意施惠是指出于善意、乐于助人的行为,而朋友之间搬东西摔成十级伤残是一种意外事故,不属于好意施惠的范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好意施惠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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